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监测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采样频率、监测项目、采用仪器与相
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整理、监测过程中的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
测数据处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南京市环境
监测中心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11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大气和废气部分》中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解释。
监测点站房(子站房)的建设和内部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子站站房用面积应以保证操作人员方便地操作和维修仪器为原则,一般不
少于 10m2
。
2) 站房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墙体应有较好的保温性能。有条件时,门
与仪器房之间可设有缓冲间,以保持站房内温湿度恒定和防止灰尘和泥土
带入站房内。
3) 站房内应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使站房室内温度在 25°C±5°C,相对湿度
控制在 80%以下。
4) 站房应有防水、防潮措施,一般站房地层应离地面(或房顶)有 25cm 的距
离。
5) 采样装置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排气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
部的墙壁上,排气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保持在 20cm 以上。
6) 在站房顶上设置用于固定气象传感器的气象杆或气象塔时,气象杆、塔与
站房顶的垂直高度应大于 2m,并且气象杆、塔和子站房的建筑结构应能经
受 10 级以上的风力(南方沿海地区应能经受 12 级以上的风力)。
7) 站房供电建议采用三相供电,分相使用;站房监测仪器供电线路应独立走
线。
8) 子站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电压波动
不超过 220V±10%。
9) 站房应有防雷电和防电磁波干扰的措施。站房应有良好的接地线路,接地
电阻<4Ω。
10) 在已有建筑物屋顶上建立站房时,若站房重量经正规建筑设计部门核实超
过屋顶承重,在建站房前应先对建筑物屋顶进行加固。
11) 开放光程监测仪器的发射光源和监测光束接收端应固定安装在站房外的基
座上。基座不能建在金属构件上,应建在受环境变化影响不大的建筑物主
承重混凝土结构上。基座应采用实心砖平台结构或混凝土水泥桩结构,建
议离地高度为 0.6~1.2m,长度和宽度尺寸应按发射光源和接收端底座四个
边缘多加 15cm 计算。
12) 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固定发射和接收端的基座位置应远离振动源,并且基
座应设置在便于安全操作的地方。